福建出台互联网诊疗监管实施办法


央广网福州3月10日消息(记者李姗姗)围绕社会关心的互联网诊疗问题,近日,福建省卫健委出台《福建省互联网诊疗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加强互联网诊疗监管。

《办法》明确,就诊时,患者应提供具有明确诊断的病历资料,如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等,由接诊医师留存相关资料,并判断是否符合复诊条件。

《办法》要求互联网诊疗实行实名制,患者及其家属有义务根据相关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及基本信息。

同时,《办法》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资质及业务范围等作出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与其许可执业科目相适应,不得超出实体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其执业许可和人员执业注册或备案基本信息、诊疗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投诉举报渠道信息,应当在互联网诊疗平台显著位置予以公布,方便患者查询。医务人员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进行实名认证登记,确保医务人员具备合法资质。医师接诊前需进行实名认证,确保由本人提供诊疗服务。

在用药安全方面,《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明确互联网诊疗用药目录,选择用法简便、安全性高、无特殊贮藏条件的“口服药、外用药”,不应选择用法复杂、风险性高的“静注用药、肌注用药、植入用药”剂型等,不得使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终止妊娠”等特殊管理药品。诊疗过程中,医师不得根据患者及其家属要求“点单开方”、根据购药记录“反向开方”、脱离治疗需要“开大处方”。

此外,《办法》还要求建立全省互联网诊疗监管平台,将互联网诊疗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实现医疗机构全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督。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